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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的法律法規依據
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、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,包括涉及 征地拆遷、農民負擔、國有企業改制、環境影響、社會保障、公益事業等方面的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、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,黨政機關作出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。
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,應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,不再另行評估。
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》(發改投資〔2012〕2492號)
第三條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、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。
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、中央管理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、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文件中,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, 并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。
第八條 評估主體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、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、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。評估報告認為項目存在高風險或者中風險的,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、核準和核報;存在低風險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,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審批、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、核準,并應在批復文件中對有關方面提出切實落實防范、化解風險措施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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